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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在两类情形下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受益人的身份:一是人身保险合同或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以外的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委托人以外的人;二是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其他金融业务关系时,存在最终控制交易或享有交易利益的人。
有时除了首次交易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还需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这是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内在要求,它表明客户身份识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非在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就可以有效完成。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金融机构需要及时发现这些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调整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以确保每笔交易符合客户的交易习惯及其风险偏好,以确保可疑交易的识别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同时,即使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风险偏好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异常,金融机构也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以确认有关交易是否可疑,原有的代理关系或受益关系是否已经发生变化。
如果需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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