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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12/31 15:29:05  字体:

现如今政府补助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显著,因此,政府补助成为上市公司一项重要的关注点。本文将通过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案例分析,来帮助大家掌握相应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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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公司自2×10年开始,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丙原料,再将丙原料销售给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出丁产品并由政府定价后销售给最终用户,由于国际市场上丙原料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丁产品的价格保持不变,形成进销价格倒挂的局面。2×14年之前,甲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丙原料以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弥补生产企业产生的进销差价;2×14年以后,国家为规范管理,改为限定甲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由国家财政弥补甲公司的进销差价。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从政府获得进销差价弥补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丙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就是甲企业的日常经营方式。根据基本准则规定,符合收入的界定,应当确认营业收入。

【案例2】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业务,请分别回答并说明理由:

要求1:(1)根据资料(1),甲公司将3000万元扶持资金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20×6年12月,与其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协议,实施异地搬迁扩建,甲公司将在该工业园建设新的厂房。协议约定:甲公司以150元/平方米的单价取得2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额3000万元。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向甲公司拨付3000万元扶持资金。甲公司认为,在与管委会进行进园谈判时,就提出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申请,但对方表示当地面临经济落后、财政资金少等困难,希望在引入成功时再提供资金支持。因此,甲公司认为该资金并不是针对土地款进行的补偿,应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案例分析】(1)正确。甲公司在申请补助时,是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名义提出的申请,按照协议约定,该资金并不是针对土地款进行的补偿,也不是针对随后的厂房建设,本例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要求2:(2)根据资料(2),甲公司将政府补助判断为与收益相关是否正确?

(2)20×5年甲公司所在地经济发展局核准某节能技改项目总投资2.3亿元,其中建设投资2亿元,流动资金等其他投资0.3亿元。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甲公司技改项目作为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项下政府补助2000万元并于当年全部收到。20×6年8月,甲公司技改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甲公司认为,政府补助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该项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因此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全额计入20×6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案例分析】(2)不正确。一项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需要运用会计职业判断,不应该由于补助文件中未明确就作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甲公司该节能技改项目主体为建设投资,应当将该补助判断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要求3:(3)根据资料(3),甲公司将补偿款计入递延收益是否正确?

(3)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当地工业改造指挥部与甲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基准,工业改造指挥部支付5亿元补偿款收回甲公司某地块的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甲公司原地块上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没有权属争议。甲公司将5亿元补偿款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计入了递延收益。

【案例分析】(3)不正确。甲公司的补偿款的定价依据是第三方的评估值,对于款项的具体使用也没有规定,本交易的实质是,甲公司将自己的厂房等资产卖给工业指挥部,是一项互惠的商业交易,所以,甲公司应当将5亿元补偿款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而不是按照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要求4:(4)根据资料(4),甲公司在20×6年年报中关于成品油补助的处理是否正确?

(4)甲公司具有农业部批准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格,根据用油量和固定补助价格可以申报补助资金。根据往年情况,甲公司每年都收到了该补助。甲公司20×6年年报中披露,由于未实际收到补助款项,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并未确认尚未实际收取的20×6年度补助,待实际收取时再予以确认并计入收到当期的其他收益。20×7年6月,甲公司收到了20×6年度的补助资金3600万元。

【案例分析】(4)不正确。甲公司的成品油补助并非用于形成长期资产,因此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甲公司具备补助企业的资格,说明符合了补助的条件,往年情况都收到了该补助,说明补助预计能收到,所以,甲公司应当在20×6年年报中确认20×6年的成品油补助并确认为当期其他收益。

【注】很多企业在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上,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从而操纵利润。

要求5:(5)根据资料(5),甲公司将此项“政府补贴”计入当期利润是否正确?

(5)B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与甲公司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达成三方协议,由B公司先支付给县政府3000万元,再由县政府以政府补助的形式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了县政府拨付的3000万元后,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当期利润。

【案例分析】(5)不正确。甲公司获得的3000万元“政府补贴”最终由其控股股东B公司承担,该经济资源来源于控股股东,是基于B公司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特殊身份才发生的交易,县政府只是形式上履行了政府补贴程序,实质上并不是政府无偿给予,不符合无偿性的特征,不能够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明显的、单方面从中获益,其经济实质是控股股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权益性交易。因此,3000万元应计入权益(资本公积),不应计入当期利润。

【案例3】甲公司2016年1月2日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约定:政府要求甲公司从2016年1月2日开始在当地建造一座公共基础设施,总共投资2亿元,计划于2017年12月31日建成,建成后政府从财政拨款2亿元给甲公司(甲公司建造过程中不产生毛利),同时约定,建成后该设施由甲公司负责运营,运营成本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也不向甲公司收取任何后续的费用。

甲公司按照总额法核算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垫资建造基础设施时,发生的支出计入了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10年,无残值,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收到政府拨款时计入了递延收益,2018年实现运营收入0.3亿元。运营期间将递延收益按照该资产计提折旧的相同期间,摊销计入了损益,并将分摊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借:固定资产  2亿

       贷:银行存款 2亿

借:银行存款 2亿

       贷:递延收益  2亿

借:银行存款 0.3亿

       贷:其他业务收入 0.3亿

借:其他业务成本——运营费用   0.1亿

       贷:银行存款  0.1亿

借:其他业务成本 0.2亿

       贷:累计折旧 0.2亿

借:递延收益  0.2亿

       贷:其他收益 0.2亿

2019年1月2日,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政府拨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而且该资金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运营使用,应当一次性征税,因此认定该企业逃税,要求该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4500万元(2亿元×25%-0.2亿元×25%),同时罚款4500万元。

要求: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局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企业,而不应该属于政府。合同明确约定,该资产建成后所有权属于政府,所以,甲公司不能确认固定资产,该业务的经济实质不属于政府补助,甲公司不应该按照政府补助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属于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建造该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往来核算,运营期间不应当计提折旧。

除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和运营费用的分录正确外,更正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2亿

      贷:固定资产 2亿

借:递延收益  2亿

       贷:其他应收款 2亿

借:累计折旧 0.2亿

       贷:递延收益  0.2亿

借:其他收益 0.2亿

       贷:其他业务成本  0.2亿

(2)税务局的观点不正确。因为这2亿元不属于应当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因为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收益或资产应当归企业所有,这2亿元财政拨款实质上是甲公司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建造该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所得,这2亿元性质上不属于甲公司的所得,所以不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征税和处罚,企业已交的税款应当退还。

【注】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不能根据个人对税法的理解来执法,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学透税法精神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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