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请不要过度解读财税新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20 11:45:01  字体:

自打新政出台,每个会计都秉承税务局要求一张张审核增值税的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一律退回。

1.近期有些业务人员反映,自己5月份取得的发票,还没有送回公司报销,现在7月了这些发票是不是就无法进行报销了。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先一同看看新政是怎么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仔细看上述要求,政策仅仅是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而不是报销日期,所以如果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7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报销时不受上述规定要求;如果是在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且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不能报销的。

2.新政下的普通发票除了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那其他栏目比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等是否需要填写呢?

我们现行的政策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也就是说填写不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这些内容都不会影响发票的效力。

相关推荐:

财务问答:工作中支票不慎遗失应该怎么办?

财税问答:单位如何办理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手续?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毛

实务学习指南

报税倒计时

距4月报税结束还有 4月纳税申报

能力测评 开票报税
免费问答 资讯文章
财经法规 实务课程

免费试听

  • 张丽君财务报表解读

    张丽君主讲:财务报表解读免费听

  • 石真琼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石真琼主讲: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免费听

  • 赵海立建筑施工财税

    赵海立主讲:建筑施工财税免费听

  • 吕乐红字发票

    吕乐主讲:红字发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财务表格

  • 纳税申报

  • 成本管理

  • 常用Excel

  • 实务资料库

加入实务学习战队

会计实务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