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业务的诸多税务问题中,印花税是其中值得关注涉税问题之一。
下面我们对在销售业务中常遇到的印花税问题总结如下:
1. 是所有的销售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如果销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以上列举的应税凭证,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 销售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依据怎么定?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 无固定金额的销售合同怎么交印花税?
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1.有数量没有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没数量没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相关规定,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 总分公司之间发生销售业务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总分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应缴印花税的凭据不仅仅限于合同,还应包括调拨单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等一些内部使用的单据,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但却有其他单据作为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且该凭证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应税范畴,也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5. 部分销售过程中没有销售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在《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中已有表述,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也就是除了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是要交税的。
因此,不管有没有合同,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都是需要交印花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动,以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来呈现,更加明晰。但在《印花税法》正式颁布之前,我们还是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如果发生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惩罚力度却很大,也会对企业的纳税评级和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我们需要对销售业务中的印花税保持重视,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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