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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特殊规定: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3.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
1. 基本规定: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特殊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
1. 基本规定: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1. 基本规定: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1. 基本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1. 基本规定: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图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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