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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一年来企业所得税计缴过程中的各种遗漏、差错予以补充、纠正,以确保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正确,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其中在企业所得税收入及其确认方面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入内容不能有错漏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分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中又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等。
企业容易发生的差错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转为所得税收入,比如说不对捐赠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调整。其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对于前者将直接造成应纳税所得的差错,产生纳税风险;对于后者,从形式上看似乎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错,但实际上仍然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错,其中最主要的是使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少,并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非货币性收入需要正确计量
企业取得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性收入,而且还包括非货币性的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为避免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和争议,建议纳税人在取得非货币性收入时,尽可能让对方或者相关方开具发票,或者索取相关的市场价格证明,包括法院的裁决、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等等。
三、不要提前确认货物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只要开具了发票的就需要确认货物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如此处理。其实不然,增值税法的收入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具体地讲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有时候,根据上述的条件也未必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那么还可以根据时间进行确认,具体地讲:(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提供劳务未收款也须确认收入
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对外提供劳务时,常常以未向对方收取任何款项为理由不确认任何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其实,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纳税风险,其中主要的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进一步讲,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已有6年多了,但仍有相当的纳税人不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我们说,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虽然在取得当年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两者间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内的收入项目,而免税收入则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只是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而暂时不予征税;二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相关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等都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则不存在此种限制。前一种差别是理论上的,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后一种差别则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因而,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并注意将其支出单独核算。
六、未上缴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也需作应税收入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对企业来说,必须注意将未按照规定上缴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入到收入总额员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收取的会员费酌情确认收入
一些企业将收取的会员费一律作为应税收入在收取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还有一些企业却不管收取了多少会员费都不确认收入,更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恰当的,都是存在税收风险的。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收取会员费只是允许对方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八、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有特规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九、售后回购也可能不确认收入
无论是地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的都需要无条件确认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通常也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是,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售后回购具有融资实质,那么就可能不确认收入。
十、商品折扣与折让可以冲减收入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即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即发生的销售,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另外,纳税人在发生现金折扣时,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是确认为收入否是作为财务费用,虽然并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却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因而从纳税筹划计,纳税人应当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十一、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十二、买一赠一商品不用调增收入
无论是在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其赠品都必须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基于此,一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就税收入。其实不然。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换言之,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用将赠品按照公允价值调增收入的。
十三、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可以享受优惠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十四、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全额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造成不要以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为理由,将转让股权中包含的股息、红利从应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五、注意几种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些收入的确认时间都是非常明确的,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确认收入,因为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预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其应缴未缴部分也是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
十六、财政性资金不都是应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类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另外,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十七、不征税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剔除
企业取得财政拨款以及上文所介绍的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常常会将这些收入存入银行取得利息等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错误地认为,也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常常将其从收入各剔除,其实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所有资金的利息收入都必须并入应税收放总额,除非税法规定不予征税或者免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税法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以及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本身不征税,并未规定对这些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当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照规定是作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十八、财产转让等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
纳税人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人在2010年10月27日前未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特别是将相关收入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那么,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九、处置资产并不都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如果资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改变,比如说将生产的存货发放给职工,就必须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大多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资产的市场价值确认收入。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也不符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资产处置,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都是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此时,在确认收入方面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相关资产为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其二,如果相关的资产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必须视具体情况确定收入的计量,无须都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二十、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有范围限额
税法虽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给予免税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收入都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下列范围内的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符合免税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至于企业从事营利性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上述五项免税收入范围之外的收入都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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