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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税款是指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情形。追究税款滞纳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我国对税款滞纳行为采取的行政措施虽历经多次修改,但是除了调整加征比率以外,其他内容未作改进。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相比,这种单一的征收模式和制度设计难以体现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与科学性。在具体税务实践中,一方面该制度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质疑,如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比例过高,滞纳金加收期限不明确,税收滞纳金与税收罚款同时并存等;另一方面该制度与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制度规定不一致,突出表现在与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的处罚比例不能超过本金的规定存在冲突。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明确滞纳税款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税务实践中,与我国目前对税收滞纳行为一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税收滞纳金的单一制度设计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已经在界定滞纳行为的法律责任及不同原因的基础上,制定了较为丰富的制度。
在经济补偿方面,征收利息、滞纳金或利息税是主要的经济补偿模式。比如,美国、德国均采用征收利息的方式,规定某一基准利率并按日征收复利。日本则采用征收利息税的方式,在延期纳税的情况下以7.3%的年利率按日加收利息税。在行政强制方面,不同国家的规定差别相对较大。比如,德国按月或日征收税收滞纳金。日本则采取征收滞纳税的形式,按照拖欠时限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征税税率。而美国的做法相对复杂,它采用征收附加税的方式,按是否申报和欠缴时长规定了自由裁量的幅度征税比率。在行政惩罚方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有日本仍利用税收手段,采用加算税的方式,按未申报、少申报、未缴纳等不同涉税行为规定不同幅度的加算税率。
从征收水平来看,对于经济补偿措施,美国采取复利的征收方式,且均为按日征收。日本和德国采取单利的征收方式,日本按日单利征收,德国按月单利征收。在各国各自的利息率前提下所计算出来的利息大致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日本、德国、美国。但在行政强制这种税收滞纳金征收模式下,美国和德国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日本采取按日征收的方式。在各国各自的征收率前提下所计算出的折合年征收率,从6%到180%不等。我国大陆目前的税收滞纳金征收水平,在经济补偿方式下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偏高,在行政强制方式下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偏低。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税款滞纳行为的行政措施均采用了复合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经济补偿、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综合功能,但每一功能具体制度设计在每个国家和地区又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实行的单一功能的税收滞纳金征收模式充分考虑了税务行政效率,而考虑税收公平性较少,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征收模式相比,在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都存在差距。但是,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税收征管法修订稿中对税款滞纳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理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并形成复合制度体系:一是引入税收利息概念,即对所有税款滞纳行为按市场经济原则追究经济补偿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方式对税款滞纳行为定期督促;三是对故意滞纳税款行为实施行政罚款。上述一系列制度设计,必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行滞纳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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