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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收到的开票日期为2014年1月份的发票,但内容是2013年的维护费,请问这样的发票2014年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首先,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综上,理应在2013年取得的发票,到2014年1月才开具、取得,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不能在2014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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