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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登记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答: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在新成立时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纳税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程序如下。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③公司章程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书面申请书;
⑦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项目。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二)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上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有关证明文件。
2.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结果,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登记窗口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缴纳变更登记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如下: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如下资料:
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④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涉外企业提供);
⑤发票、发票购领证;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及设施: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企业用金税卡、IC卡(指已纳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
2.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按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的项目: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正常注销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步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四)停业、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15天以上时(或停业后复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停业(或复业)登记申请报告,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②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③《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
2.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后,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证》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③全部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齐全后,盖章确认,交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回有关证件及资料。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遗失税务登记证补办
纳税人在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出原证作废的公开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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