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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这种运输服务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比如卖电视且提供运输,这时该理解成混合销售呢,还是价外费用呢,因为价外费用的定义里也包含运输装卸费用。二:若问题一应归于混合销售问题,那么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分别开具一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用于运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上面同时标明电视销售的价钱和电视运输的价钱?三:若问题一归于价外费用,问题同二,是开具一张发票还是两张发票?
答:
1、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应分开核算。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运输装卸费不是运输费,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目前交通运输业已经营改增,所以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2、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应分开核算,开具一张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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