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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将其自有的办公楼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双方约定办公楼的承租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支付租金。2014年第三季度,办公楼的承租方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该公司递交了租金延缓申请,并于2014年底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和滞纳金足额支付给该公司,该公司就收取的租金部分缴纳了营业税。滞纳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企业出租办公用房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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