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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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