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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开红字发票可以理解,但追回全部联次不能理解,发票对方都已入账处理了,怎能追回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追回和开具红字发票是或者的关系,选择追回的话需要协商,对方可以采用复印件入账,还是需要根据政策来执行。
相关法规阅读:《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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