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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今年1月份税务检查出有张上年5月份的进项发票是假票,并已于1月份按票面税款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当时这张票用于采购,并且货物已经售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鉴于货物已经在上年度销售,相关货物成本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涉及这笔税金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参考了国税发[1998]044号规定的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但是在财政部最新下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并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这个科目,因此可以将上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替换。(如果公司财务软件不能自行增加“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的话,建议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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