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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用财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宋艳虹 2021/04/19 14:51:06  字体:

企业中一定会发放职工福利,那么这一部分财税该怎样处理呢?快来了解一下!

职工福利费用财税处理

一、什么是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 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 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 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 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 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 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工福利费之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 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 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 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非人人有份)享受的、 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面提出的不征个税原则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 福利性消费通常符合这个特点,因此不需要缴纳个税。

四、职工福利费之增值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 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 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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