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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十一”又来啦!近年来,为了吸引消费者,商家推出了买一送一、跨店满减、入会赠礼、免息分期、定金预售等五花八门的促销方式。那么,在购物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小常识您可知晓?快来学习一下吧。
“买一送一”,“付二发三”!“买就送”在税法规定中是一种实物折扣方式。
1、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果赠品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可能被视为无偿赠送,就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跨店满减”,“双十一特价直降”,“先领券后下单”!“满就减”在税法规定中属于商业折扣式促销。
1、增值税
和“买就送”的税务处理方式相同,依照规定开票,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进店有礼”,“加入会员就赠礼品”,“积分抽奖”!“入会赠”在税法规定中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
1、增值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视同销售的商品无销售额,其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分期付款”,“24期免息”!“分期付”在税法规定中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增值税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需要支付延期的利息费用。商家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称为价外费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定金膨胀”,“预售赠礼”!“抢预售”实质上是商家采用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
1、增值税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企业所得税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若消费者预付的定金在合同约定中有“双倍膨胀”等特殊属性,也属于折扣销售,按规定开具发票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定金膨胀的部分可以减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5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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