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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推进国务院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落实落细,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一起了解下吧↓
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申报要求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二)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三)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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