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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公司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王老板:小张啊,今年1月国家出台了新政策,新政策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张:前几天给张老板的公司开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政策季报时我就可以按照1%申报了。
A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买方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对于该笔销售收入,该公司欲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A公司未追回予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放弃减税,应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按照3%的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想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再按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可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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