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跨年度取得自建固定资产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那个人 2024/01/18 14:33:51  字体:

企业在自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工程跨度时间长、结算时间滞后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种常见情形:建成的固定资产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但有些工程发票还没取得。那么,自建的固定资产于2023年6月1日投入使用,2024年1月5日取得全额发票,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自建的固定资产,如果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金额不一致,则需要根据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按照调整后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处理中有所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更多推荐:

专业问答 会计培训 财税政策

会计升职加薪:考证与实操哪个更胜一筹?

面对智能化趋势,会计如何提升技能以避免被替代?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