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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节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其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注: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注: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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