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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发行定向消费券,重点支持零售、餐饮、文旅、住宿、购物等消费活动;对认定为省级夜经济集聚区所在县(市、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从支持创业创新、优化发展环境、降低经营成本、加强资金支持、激发市场活力五个方面提出16条举措,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8日
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
1.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 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3. 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创办人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积极引导科研院所、企业专业人才参与创业辅导、用工培训、技能提升等服务活动。加强本土电商经营人员专业培训和技能实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有用工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校企合作。搭建求职用工服务平台,促进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人才供给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用工需求对接。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历和年限可通过网上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教育厅、商务厅)
二、优化发展环境
4. 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除涉及消防、燃气、建筑物安全等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项外,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切实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统一供货的连锁企业(直营店)抽查结果通用。原则上不在生产经营高峰期开展检查,严禁要求配合开展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工作。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
5. 开展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收费专项治理,严查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查不按规定执行国家减费降负政策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
6. 从严审查涉嫌利用投诉举报谋取惩罚性赔偿、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
7. 持续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账款清偿工作,加大对拖欠主体的函询、约谈、督导和通报力度。公示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款项信息。将防范和化解拖欠小微企业账款纳入全省企业服务考核指标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将各地欠款化解情况列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快推动省管企业清理拖欠账款,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三、降低经营成本
8. 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和保留行业特点,并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9. 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支持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场地费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盘活国有低效闲置资产、废旧厂房等设施,吸纳各类创业群体开展创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10. 国有和公益类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机构对全省住宿和餐饮业小微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全省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资金支持
11. 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注册登记、纳税、社保、水电气等信息,建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白名单”,对白名单内经营主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用好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单户授信扩大到2000万元支持政策。落实优化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责任单位: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
12. 持续推动“专精特新贷”业务扩面增量。丰富完善“名特优新贷”等个体工商户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广“信易贷”融资模式,推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开发上线“政采贷”“税易贷”“创业贷”“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融资信用服务产品。推广“助商保”,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经营期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公众责任等方面提供普惠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
13. 强化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建立年出口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企业免缴统保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支持。支持参加国际性专业展会,对参展小微企业净展位费和人员机票费用给予分档支持。对小微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五、激发市场活力
14. 发行定向消费券,重点支持零售、餐饮、文旅、住宿、购物等消费活动,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经营性收入,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
15. 举办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季主场活动,推出“丰收中原”“冬游中原”等“四季河南”主题活动,发布赏秋、温泉、滑雪等应季文旅产品和优惠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低空旅游、飞行体验、航空运动等消费类活动,开发观光游、体验游等低空旅游产品,每年发行不低于1000万元低空消费券,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加快落实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体育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6.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夜间经济,在不同区域规划开放夜市、周末摊区,积极发展“夜购”“夜食”“夜娱”“夜读”“夜游”等多元化消费业态,培育打造特色鲜明的夜经济品牌,省财政对认定为省级夜经济集聚区所在县(市、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经复核评定为合格等级的给予其所在县(市、区)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允许个体工商户适度拓展室外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对店外经营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疏导规范管理。允许将闲置土地、空置厂房等优先临时用作惠及群众生活的特色夜市,对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免收相关费用。允许车辆在夜间市场周边道路临时停车。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店、早餐店、蔬果店、维修店和托老、托幼服务等基本保障类业态,“一圈一策”补齐民生短板,打造多元化、多层次消费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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