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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来了,2022年6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财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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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3.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将更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6月1日起,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自2022年6月21日起,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4.6月1日起《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施行,多项涉税优惠政策落地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共包括50条政策措施,在全力助企纾困、复工复产复市、稳外资外贸、促消费投资方面,多项涉税优惠政策施行。详见《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5.上海市2022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 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6.上海市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对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本市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还有哪些民生类新政即将施行
接着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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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防治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6月10日前,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进一步降价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10日前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6元,多人混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5元。《通知》明确,各地下调后的价格是公立医疗机构对外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最高限价,检测机构实际收费可以低于政府指导价,但不得上浮。对于政府组织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的情况,考虑到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作用,《通知》明确,检测机构按照更低的费用标准提供服务,即多人混检按照不高于每人份3.5元的标准计费。此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收费总额的封顶标准降至不高于每人份6元。
♦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指导有关单位制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电力供应和运行的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管。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审核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新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这些变化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做了压减和下放部分资质等级分类、适当调整许可条件、优化政务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个方面的修订。其中包括,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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