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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出台的首个覆盖全省的综合性政策制度,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共10章76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十部分内容。《办法》严格遵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面吸纳现有相关制度规定,充分考虑我省管理工作实际,切实体现制度的系统性、改革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办法》进一步理顺了资产管理权责边界,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梳理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责,确立了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办法》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贯彻厉行节约的管理理念,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提出了临时机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配置资产,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强调要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为进一步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于12月底前开展面向全省财政系统、省直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专门培训讲解,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推动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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