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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针对发挥税收效率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征税过程本身要有效率,征税过程简便有效,征税纳税成本低。二是税收能有效地发挥经济调节功能,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从税收征管过程来看,分类模式下对各项所得分类计税实行源泉扣缴,同时计算过程清晰简便,征税人员与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成本均较低。抛开实际执行时可能会遇到的其它问题,单纯从理论上来看,分类模式下税收征管效率高。
而综合模式则是需要纳税人就全部所得实行综合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与纳税遵较高,且税收征管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能及时进行稽核,对高收入者所得进行能有全面掌握的话,这两种模式可以很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同时在综合模式下的税收征管成本高,对纳税人要求也高。
在综合分类模式下,部分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年终综合纳税时再进行汇总计算缴税,其征管效率比综合模式要低,但比分类模式要高。可以最大限度时实现兼顾税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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