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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旨在全面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变 化 要 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下面将为您详解上述公告所涉及的修订表单、修订内容。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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