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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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