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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1.营改增后,二手房买卖时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税收优惠
1.纳税人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已经缴纳契税,但在2月22日之后办房产证时需要补缴面积差契税,同时符合《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优惠条件,是否能够按照优惠税率补缴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配合做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宣传解答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便函〔2016〕27号)附件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本案例的面积补差行为是2月22日前申报行为的延续、补充,不是完整的申报行为,应按照第一次申报时的政策适用税率。
2.两年前购买的一手房,至今还未缴纳契税。问现在缴纳契税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27号)规定执行,即“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据此,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的优惠税率。
3.公安机关购买的商铺用于办公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公安机关属国家机关,其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屋类型,只要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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