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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之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

来源: 安徽税务 编辑:张美好 2021/01/16 09:59:18  字体:

我们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大家庭”,面对各种灾难时,都有千千万万的热心人士捐赠,其中不乏广大企业。

对于企业捐赠,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与了扣除优惠,有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实务解析: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之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

一、扣除类型 

1、限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全额扣除

(1)运动会捐赠

①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②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扶贫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疫情防控捐赠

①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税务处理

1、限额扣除

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公益性捐赠支出先在计算会计利润前予以扣除,然后按照企业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限额,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当年未扣除的金额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为零或负数,则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2、全额扣除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需要在限额内据实扣除,无论企业是否营利,均在企业计算会计利润前予以扣除,计税时不予调整,出现亏损时,未扣除金额可结转以后三个年度扣除。

举个例子:

A公司2020年12月发生如下捐赠事项:

(1)直接向某山区希望小学捐赠10万元;

(2)通过红十字会向福利院捐赠20万元;

(3)通过市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30万元;

(4)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20万元;

(5)向市卫健委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款项20万元。

假设2020年度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

解析:

(1)和(4)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定义,不予扣除。

(3)和(5)符合全额扣除的条件。

(2)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因此本年度可扣除12万元,剩余8万元结转以后三个年度扣除。

小提示:

企业通过社会组织进行捐赠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哟~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16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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