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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 月1 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内办理。
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汇算的压力,新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采取累计预扣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于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全年12 个月的收入大体均衡,那么在累计预扣法下,其预缴的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应是一致的,次年也就不用再办理年度汇算,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但是,部分居民个人虽仅有来源于一处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存在前高后低的情形,即使其年度收入低于6 万元,但年度中间也可能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年度终了后仍需办理汇算申请退税。
综合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的办税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进一步精准预扣预缴、释放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年收入低于6 万元的纳税人,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9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本文将《公告》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学习和运用。
一、政策适用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可以适用《公告》,《公告》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 万元的居民个人;另一类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一般是指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享受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必须是上一纳税年度仅从一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且扣缴义务人每月均预扣预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6 万元”中的“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毛收入,即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且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可单独计税的各类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享受《公告》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本年度与上一纳税年度须为同一扣缴义务人。举例说明如下:
付女士2020 年在A 单位任职受雇,当年在A 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50000 元,且A 单位2020 年1—12 月均为付女士进行了预扣预缴申报,如果2021 年付女士依然在A 单位任职,则付女士可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但如果付女士2021 年不在A 单位任职了,新任职单位则不可以按《公告》的政策规定,对其工资、薪金所得进行预扣预缴。
如果付女士2020 年在A 单位取得的收入,没有在1—12 月每月进行预扣预缴申报,或者付女士是2020 年度中间任职于A 单位,或者付女士2020 年在A 单位的收入除50000 元工资薪金外还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与其工资薪金合计超过6 万元,那么付女士在2021 年的预扣预缴阶段,均不可以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
二、政策优化内容
《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居民个人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 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 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 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 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解决了年度收入低于6 万元,但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会出现预扣预缴阶段缴纳税款的情形。特别是很多企业的年终奖在次年一月份发放,属于典型的收入前高后低。
举例说明如下:
王先生在A 单位任职受雇,2020 年1—12 月在A 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含全年一次性奖金)56000 元,不足6 万元,其中每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8000 元。A 单位2020 年1—12 月均为王先生办理了预扣预缴申报。2021 年王先生仍在A单位工作,且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2021 年1 月,A 单位为王先生发放月度工资4000 元,上一年度的全年奖8000 元,个人缴纳符合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1000 元。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形。
按照原先的累计预扣法,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单独计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3%= 240(元),工资薪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并入综合所得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0-5000-1000)×3%=180(元)。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预计2021 年全年收入不足6 万元,但在发放年终奖的月份,无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选择哪种计税方式,1 月份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办理汇算退税。
根据《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王先生2021 年累计收入不足6 万元时无须进行预扣预缴。所以在2021 年1 月,王先生的收入为12000 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2021 年以后月份累计收入超过6 万元时,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年度汇算的压力。
三、征管注意事项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 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 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公告》要求执行,并需从当年1 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 万元”。
另外,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如出现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的收入将超过6 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其有多处所得且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 万元等,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 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告》对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主要是为了减轻工作稳定的低收入群体预扣预缴阶段的办税负担。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互相确认后,仍可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扣缴单位既有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超过6 万元的纳税人,也有低于6 万元的纳税人;既有上年度全年12 个月均在单位任职受雇的纳税人,也有只是部分月份在单位任职受雇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对不同情形的纳税人进行逐一判定,并在预扣预缴申报中进行不同处理,避免简单化操作引起混乱,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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