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新年购物季来袭!网络购物遇到发票问题怎么办?小妙招来啦!

来源: 上海税务 编辑:张美好 2021/01/23 10:54:35  字体: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主流的购物方式之一,大家在忙着网购的同时有没有记得向商家索取发票呢?新年购物季,网校整理了一些大家在网购索取发票时的常见问题,一起来看一下吧!

新年购物季来袭!网络购物遇到发票问题怎么办?小妙招来啦!

一、网购的商家不给开发票,怎么办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都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如果消费后商家拒绝开具发票,可以及时与主管税务部门联系,或拨打12366税务热线投诉。

二、商家给我开具了电子发票,能否要求换开纸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如果需要纸质发票,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

三、发票抬头开错了,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由于电子发票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红冲”处理。所以,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发现发票抬头开错了,要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再开具正确抬头的电子发票。

四、我新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右下角没有发票章,请问是不是假的?

答:您收到的这份发票不一定是假发票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五、怎样验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真伪?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OFD格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温馨提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做账报税是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看家本领,也是实用性非常高的财会必备技能,不管做到了哪个阶段,都离不开这项技能。因此正保会计网校推出—会计做账报税私教班,助您轻松上岗!立即抢购>>

相关标签:

做账报税   财务实务   会计实务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