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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接下来我们来聊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与增值税发票的衔接问题。
1.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支出扣除;
3.增值税差额计税,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有直接影响。
以旅游服务业的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为例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公司可能存在如下4种情况:
1、一般计税
2、简易计税
3、一般计税+差额计税
4、简易计税+差额计税
【案例】乐途公司是一家旅行社,2020年7月带团共向游客收取212万元,支付费用如下: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税金 | 凭证类型 |
住宿费 | 50万 | 3万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租车费 | 40万 | 4万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签证费 | 5万 | —— | 财政收据 |
火车票、门票 | 65万 | —— | 其他凭证 |
(1)一般纳税人且选择一般计税(扣税法)
增值税销项税额=212÷(1+6%)×6%=1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4=7(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2-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50-40-5-65=40(万元)
(2)一般纳税人且选择差额扣除(扣额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212-53-44-5-65)÷(1+6%)×6%=2.5(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2-2.5-53-44-5-65=42.5(万元)
(3)小规模纳税人且选择差额扣除(扣额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212-53-44-5-65)÷(1+3%)×3%=1.3(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2-1.3-53-44-5-65=4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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