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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济补助金
救济金是一次性的针对某一个职工,非普惠性的救助。强调特定时间,特定人、特殊事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按照《国税发〔1998〕155号)的有关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因特殊情况或特殊情况,致使纳税人或其家人的生活出现困难,其工作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领取的福利费或工会资金中拨付。
因此,从员工领取的福利和工会资金中提取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由福利、工会资金向全体员工发放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福利费的范畴。
救助金额上限:不设上限,但需要提供被救助对象的被救助原因,并能证明合理性。
2、误餐补助
因公不能返还公司附近就餐,此类补贴不需要凭证,但不能以此名义发放职工津贴。另人人都有的”午餐补助“是合并工资交税的。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差旅费津贴
差旅费津贴,指给出差员工的补贴,这种补贴不计入工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4、职工食堂免个人所得税
职工食堂计入职工福利中,但属于免个税福利。如食堂开支大于福利费上限,需要纳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所以在自办的食堂免费就餐,实质和午餐补助差不多,但是因这种补贴是非货币化的、难以计量的形式发放给所有员工的,每个人实际享有的福利无法计量,怎么征收难以操作,所以这一块基本就不交个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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