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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4/12/16 16:25:32  字体:

不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时间

在法律实践中,不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它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也直接影响到债务人的资产处置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当抵押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正式成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登记的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缴纳费用、登记簿记载等步骤。一旦完成这些步骤,抵押权即告成立。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不仅需要双方的合意,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且抵押人必须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此外,抵押合同的内容也必须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

常见问题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是否可以转让?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抵押物在抵押权设立后原则上不能随意转让,除非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

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

答: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后,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是否可以再次抵押同一不动产?

答:根据《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抵押人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但后设立的抵押权受偿顺序会受到先前已登记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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