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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包括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4/12/17 15:51:53  字体: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在民法体系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那些已经成立但尚未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效力需要通过特定的确认程序或条件的满足才能最终确定。这类行为主要包括: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状态不稳定者,所实施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 **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 **无权处分行为**: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才能生效。

常见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双方需恢复原状,若有损失,由行为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中,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但买受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该行为的效力如何?

答: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无权处分行为本身无效,但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则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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