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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将被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与能力。具体而言,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个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即使刑满释放,该人也需等待五年后才能担任相关职务。
问题2:如果某人曾担任过破产公司的董事,但并非主要责任人,是否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答:根据法律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新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该人并未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则不受此限制。
问题3:如何界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一情形?答:关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数额界限。通常情况下,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如果个人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解决,将被视为不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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