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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法律体系中,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形式,与所有权和其他类型的物权有着显著的区别。定限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特定权利的物权形式。它不同于完全所有权,因为定限物权只赋予了权利人在特定条件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用益物权作为定限物权的一种,其特点在于:
1. 限定性:用益物权的权利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内容。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设用途,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2. 期限性: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为30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或续期。
3. 独立性:用益物权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使所有权发生变更,用益物权仍然有效。
答: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的范围和内容。所有权赋予了所有人对物品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仅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且受到时间和用途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否可以转让?答:用益物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转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用益物权到期后如何处理?答:用益物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续期或终止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所涉及的用益物权类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农户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申请续包土地。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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