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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和法律领域,质押与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虽然都涉及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其具体操作和适用范围存在显著差异。
相比之下,留置是一种更为特殊的担保形式,它指的是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此为条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事先签订专门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例如,承运人可以对托运货物行使留置权;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时,承揽人可留置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1. 留置物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
2.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3. 留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留置物的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相适应,避免过度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答:金融机构通常会设立专门的质押物管理部门,负责质押物的接收、登记、保管及日常管理。同时,为了保证质押物的流动性,金融机构会选择市场认可度高、易于变现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并定期评估其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制造业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答:制造业企业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规定留置条款,当客户未能按时支付加工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时,企业有权留置已完成的产品直至债务得到清偿。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客户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是否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质押?答: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质押土地使用权获得银行贷款,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抵押率等因素,确保融资规模合理可控。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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