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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中国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除了上述基本扣除项目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享受的扣除政策:
对于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扣除项目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确定。此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另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发展,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意图。
答:不可预见的额外支出通常不属于常规的开发成本或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予扣除。但是,如果这些支出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开支,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能被允许计入相关成本中。
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如果没有购房发票,是否还有其他途径获得扣除?答:如果没有购房发票,但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也可以作为扣除依据。同时,还可以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来确定房产的价值,以此为基础计算扣除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享受加计20%扣除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要享受加计20%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例如项目必须是依法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此外,所有相关的财务记录和文件都应完整、准确,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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