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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某公司由于个税的计算错误,多减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使得员工实际到手工资减少。这个错误是怎么造成的呢?下面让正保会计网校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众所周知,个税现在实行累计计算,每月有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有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减除等。即使其中一个月未支付工资,该月这些费用同样可以减除,但该公司却忽略了这个问题。
1-3月一共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减除项目应该为3个月,即5000*3+专项减除,但该公司却减除了2个月。这样就出现了多计个税,员工工资少发的问题。
案例说明
小明每月工资10000元,专项减除2000元,其他不考虑,2020年1月工资10000元,2月工资未支付,3月工资10000元。那么
1月个税=[10000-5000-2000]*3%=90,
2月个税=0,
3月个税={10000*2-(5000+2000)*3}*3%-90=0元,以上是正确的。
但公司在计算时
3月个税={10000*2-(5000+1000+1000)*2}*3%-90=90元,这是错误的,多减了90元钱。
通过这件事,发现好多人对于工资和个税申报存在误区。下面就详细的来说一说。
一、工资计提与发放账务处理有误
以下面的工资单为例:
错误的账务处理
1.月底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酬 1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保险 334.46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79.97元
应付职工薪酬 9585.57元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9585.57元
贷:银行存款 9585.57元
有相当一部分财务是这样做的,因为我以前也犯过这样的错误。
正确的账务处理
1.月底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酬 1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元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保险 334.46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79.97元
银行存款 9585.57
如果账务处理错了,那在申报个税时大概率也是错的。
二、工资申报月份有误
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按月末计提的工资数,进行填报的。
其实应该按每月支付的工资数进行填报,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数
举个例子:
假设某公司,2020.1-3月工资计提支付情况如下:
1月5日支付了2019年12月份的工资9000元,1月31日计提了1月工资10000元,
2月由于疫情未支付工资,2月29日计提2月工资6000元
3月5日支付了1月的工资10000元,3月31日计提了3月工资9500元。
错误的填报处理:按计提数
2月份填报 1月的工资个税:10000元。
3月份填报 2月的工资个税:6000元。
4月份填报 3月的工资个税:9500元。
正确的填报处理:按支付数
2月份填报 1月工资个税:9000元。
3月份填报 2月工资个税:零申报
4月份填报 3月工资的个税:10000元。
三、个税计算错误
个税在计算时,是以支付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以上题为例:
假设某公司,2020.1-3月计提支付小明工资情况如下,假设小明每月有2000元专项减除,其他不考虑:
1月5日支付了上年12月份的工资9000元,1月31日计提了1月工资10000元,
2月由于疫情未支付工资,2月29日计提2月工资6000元,
3月5日支付了1月的工资10000元,3月31日计提了3月工资9500元。
在计算个税时应该是:
1月个税=(9000-5000-2000)*3%=60元
2月个税=(9000+0-5000*2-2000*2)*3%-60=-60 ,个税为0
3月个税=(9000+0+10000-5000*3-2000*3)*3%-60=-60 ,个税为0
最后总结
1.个税在支付工资时依法代扣,而不是计提时。
2.个税申报按当月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数进行填报,即支付数,而不是计提数。
3.个税计算以当月支付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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