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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用新的变化!超全面!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辑:fengjunyan 2020/07/09 16:12:48  字体: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近期,国家决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7月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

新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用政策都有哪些变化呢?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变化一: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 

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期限变化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相关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变化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一、延期缴纳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延缴期限变化:

原有政策规定,所属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新规明确,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

延缴办理:

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0〕47号)。

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享受主体:

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期限变化:

原有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新规删除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表述。

缓缴办理:

延期缴纳后,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0〕47号)。

变化三: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注意事项:

自愿选择在2021年1月1日后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变化四: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文件要求: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具体规定:

广东省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涉及下限调整。此外,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有关规定,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各市自行确定是否调整2020年上述两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相关政策

《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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