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中开发公司垫付,账务如何处理?
问题:如果总包合同不包含水电费,工地先用了水电,开发公司先垫付,凭发票,我该如何账务处理,当工程完工,建筑方工程100万,我开发公司已垫付水电10元,账务如何处理,建筑方发票要如何开,开多少啊?总包合同中约定,水电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先由开发公司垫付,后期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答案:首先明确,房地产开发总包合同中工程总造价一般都是包含水电费的,即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由施工单位承担,这是工程造价预算中的一项取费。但开发公司作为业主,供水、供电部门按照户名开具发票一定是开给开发公司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发票与实际费用承担方不符。
营改增前,房开企业不能用这些水电费发票直接计入成本,大多房开企业会开具收据、连同发票、分割单等交施工企业,采取代收代付或施工企业直接缴纳等方式处理,但无论财务如何处理,施工方都应按照含水电费的全额向房开企业开具发票,否则会影响营业税税基,造成营业税漏缴。
营改增后,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1)视同销售:房开企业收到发票入账后,再开具等额水(9%或6%税率)、电(13%税率)销售发票给施工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缴纳水电费取得发票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向施工单位收取现金或从工程款中扣回时: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甲供材处理: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由于营改增后不存在甲供材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直接入账也无不可。实际操作中,需要在总包合同中对水电费按照甲供予以明确约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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