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扣除在此期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处理。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其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如果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包括政府补贴)超过筹办费的,在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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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夫: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会计师、税务师,历任上市公司市场总监、财务经理,在十多年工作经历中,熟悉业务和财务各岗位工作,著有畅销书《跳出会计看会计》,跨界于财务和业务之间,从经营的视角分享财务实操技巧的同时,从财务的视角交流业务管理方法,通过课程帮助大家跳出财务的“三界五行”,在经营的视角下开展财务管理,增强实操能力,快速达成升职加薪的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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