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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到的发票何时提供才可以税前扣除?
回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详解】提供发票的最后时点,不要简单地理解为“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而要理解为“税务检查时”,并且是税务检查通知后的60天,即“税务检查通知+60天”
如果税务不检查,是不可能知道你没有发票的;如果税务检查时,你已经取回了发票,包括取得开票日期是汇算清缴之后的发票,都是没有风险的。这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征管法本身得出的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本公告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这一结论,如果没有发票,税务局会告知并要求其60天内补票,如果补不上,就不准扣。所以,发票的风险,最终都只有在稽查时被“发现”,被引爆。
当然,本公告之后,风险会放大。之前,只要后来取回发票就都可以扣;现在,则如果在被查后60天内没有取回,就不能扣了,这个是一个本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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