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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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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英武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北京大学硕士、北大公益联合会副会长、北京大学上海校友会理事、会计师。先后在大型国企、知名外企和民营企业任会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合伙人,兼任多家公司财务顾问。二十多年的财务从业经验,实战经验丰富、服务行业众多,从餐饮服务业、商贸企业、传统制造业、电子商务到金融行业。对于账务处理、成本管控、税务筹划、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有独到的见解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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