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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电子红包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网络红包和优惠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应该分别处理: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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