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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商场,店铺都会采用积分制来增加粘性、吸引更多客户来购买商品,那购买商品送积分享受抵减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一起看下吧!
若购买商品送积分,积分不兑换而是作为入资虚拟股的股份享受分红权,按积分等级分红时候同样不属于工商股东正真意义上的分红,非员工就是偶然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譬如甲企业规定:张三若购买甲企业商品1130送积分100分(1积分=0.1元,1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积分做备查,因为还没有现在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是若张三将该积分100分入股(换取股份),意味着张三获取了其他经济利益(股东),但由于张三购商品时候花的1130元已经包含了10元的积分款,所以不应缴纳个税。但是若张三取得股份时候,甲企业每年给予张三分红权,则张三取得的分红譬如一年5元,则属于偶然所得(不是正真意义的股息红利所得),由甲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个人在商场消费获得累计积分,用积分换取商品,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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