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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回答:
一、最新会计法没有对固定资产价值做出明确规定。
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三、《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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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英武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北京大学硕士、北大公益联合会副会长、北京大学上海校友会理事、会计师。先后在大型国企、知名外企和民营企业任会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合伙人,兼任多家公司财务顾问。二十多年的财务从业经验,实战经验丰富、服务行业众多,从餐饮服务业、商贸企业、传统制造业、电子商务到金融行业。对于账务处理、成本管控、税务筹划、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有独到的见解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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