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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您知道甲方能否以乙方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吗?快来一起看下吧!
【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651号]民事裁定中指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
本案中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做到如下要点:
合同款遵循请款制度,附发票请款制度,发票认证相符后支付的原则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结论】通过上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务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支付工程款与交付合格工程,而移交施工资料与开具发票均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发包人不可以附随义务对抗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主要权利,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移交施工资料与开具发票等提升为合同的主要义务,否则发包人不能据此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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