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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解: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投资人财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09/18 10:21:58  字体:

最近国民生活水平越来越好,每个人都会有很多闲钱,这就会有人用一些闲钱来去进行基金投资。这也致使基金企业大规模兴起,那您知道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投资人的财税处理如何进行吗?财务人快来看下吧!

(一)基金管理人收益和超额收益交的是什么税

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经营行为分为两大类:

(1)日常管理

(2)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又可以按投资性质分为:募集资金放贷和用募集资金做其他投资,这样就细分成三类经营行为。

第一类是日常管理中涉及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谓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

销售额的确定: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

这里有争议的是超额管理费(Carry)

根据36号文,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为实际收到费用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作为直接收费服务(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处理还是投资收益处理也存在争议。若为投资收益,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直接收费服务性质的收益,既要涉及缴纳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

(二)管理人是合伙人和管理人是公司涉及税种

管理人是合伙人:合伙企业,按财税[2008]159号“先分后税”的原则,把合伙企业所得每年进行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各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交个人所得税;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即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到35%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的管理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公司制的管理人是公司,则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那么多的收益要交很多税,如何避税

1、作为超额管理费处理。由于是GP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而获得额外的补偿。Carry从净利润扣减。 

2、作为投资收益。由于GP为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无限责任而获得的超过其投资比例部分的额外收益。

涉税处理:

第一种情形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无需缴纳增值税。在利润分配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Carry收益分配额。

如果在最初的合伙协议中能够把给于GP普通合伙人的超额管理费(carry)明确界定为投资收益,便有了至少法律合同的证明,投资收益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协议不明确,很含糊,直接把超额收益的部分界定为管理费,由于极易让税局认定为服务型的直接收费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所以最好明确投资收益的协议约定。

比如:某股权投资基金认缴总额五亿元,于基金设立时一次缴清。投资某一项目的门槛收益率为 8%并按照单利计算,超额收益为二八模式并不实行追赶机制,基金存续期五年后所有投资退出,基金清算可分配总金额为八亿元。

在该基金设立时,我们就要把协议可以把基金管理人收取日常经营的管理费(不包括20%超额管理费)明确好,因为毕竟是管理人的一般报酬,作为直接收费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carry)20%的部分协议明确为投资收益,不写明为 超额管理费,即不理解为直接收费服务,那么作为投资收益就不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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