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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符合可以预提费用的项目,预提后没有实际支付,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有风险吗?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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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利老师:曾任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先后就职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多家大型企业,金蝉财务咨询创办人,兼任多家企业财务顾问,著有《如何做一名优秀财务主管》、《成本实战》等财务管理畅销书。对企业成本控制、制度体系的搭建、预算管理、财务分析、资金管理、纳税筹划等方面有着深厚的工作实践经验及企业咨询服务经验,同时还具有丰富的培训授课经验,教学特色明显,课程广受学员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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